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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与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31号原告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车站南路,实际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8号24层法定代表人李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君(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万成(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实际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后湖四路香山花园。法定代表人杨海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诉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邮寄费20元,共计5,895元,由原告武汉创高工程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珍荣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