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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陈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097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八道豪威科技大厦7A,组织机构代码61888834-7。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腾龙大道21号国际社区13栋2单元1层,组织机构代码66088119-X。负责人孙京伟。被告陈梅,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