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非诉行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非诉行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大道169道。法定代表人华宏铭,局长。委托代理人韩亚明、仲其斌,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圩新区分局科员。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28号楼房产大厦四楼403室。法定代表人王玉振,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其中执行费18492元),剩余款项1189245.24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待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房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明山审判员 孙存君审判员 刘红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