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朱正龙与王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龙,王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朱正龙,市民。被告王以军,市民,阜宁县东沟镇嵩乳村三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龙与被告王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龙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以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朱正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