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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詹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5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务工。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詹某在青田县鹤城东路19弄2幢1单元“海之林”理发店内,帮助上家“大肚皮”(身份不清,另案处理)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接受毛某、留海军等人的投注。截止案发,被告人詹某共接受他人投注额达3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款人民币1580元,户籍信息复印件、侦破报告、证据保全清单、投注记录单、六合彩宣传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青田县公安局青公行罚决字(2015)第507号、第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毛某、留海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青田县公安局青公检查字(2015)第80号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收受赌注累计达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詹某涉案赃款人民币1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东民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人民陪审员  舒晓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