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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帅、张龙腾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帅,张龙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张帅。申请人:张龙腾。法定代理人:张建存。申请人张帅、张龙腾申请宣告赵士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帅、张龙腾诉称:其父张玉振于2013年6月病故,其母赵士真于一个月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现由其祖父张建存抚养,申请宣告其母赵士真为失踪人。申请人张帅、张龙腾对其诉称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口簿1份,以证明申请人张帅、张龙腾与被申请人赵申请士真系母子关系。2、曹县人民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莘冢集北村民委员会及曹县人民政府青菏街道办事处莘冢集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以证明赵士真自2013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赵士真系二申请人之母。赵士真自2013年7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二申请人于2015年9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赵士真失踪。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赵士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士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士真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张帅、张龙腾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发出寻找赵士真的公告后,未见赵士真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依法应宣告赵士真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士真为失踪人。二、指定张建存为失踪人赵士真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张建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建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