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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金章、刘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金章,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二终字第162号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金章,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金章、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殷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金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白金章及原审被告人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被告人白金章、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阳市原十二中学校拆迁项目的事实,刘某联系李某2,由李某2介绍从事拆迁工作的李某1,被告人白金章、刘某以该项目交由李某1施工为由,冒用安阳市殷都区北蒙街道办事处西司空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李某1签订《拆除协议书》,要求其在施工前缴纳3万元费用。刘某收取李某13万元后又与其签订《拆迁合同》,保证原十二中学校能够顺利拆除,后钱款被刘某使用无法归还。2014年8月,被告人白金章虚构原十二中土方开挖项目的事实,提出由其和李某2共同承包,并冒用西司空村民委员会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与李某2签订《土方开挖合同》。白金章在合同签订后,以工程需要协调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李某2财物共计32963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白金章、刘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1、李某2陈述,证人陶某等人证言,土方开挖施工合同、拆迁协议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296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伙同白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金章、刘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白金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白金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责令被告人白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32963元。上诉人白金章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重,刘某拿走了李某1的3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2的金额是3500元,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白金章提出是刘某拿走被害人李某130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白金章虽未实际使用该30000元,但白金章伪造了拆迁协议书并伙同刘某虚构了十二中拆迁的事实,最终骗取李某130000元由刘某使用致不能归还,白金章与刘某系共同犯罪,均应当承担该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白金章提出诈骗被害人李某2的金额是3500元,不是32963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2在记账材料中记载给白金章钱32963元,与白金章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其和李某2对半出钱,共花了6万多”能相互印证,而且在李某2与白金章的电话录音中白金章承认给李某2要了3万多元,上述证据足以认定白金章虚构和李某2共同进行土方开挖工程,实际骗取李某2的钱财为32963元属实,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金章单独或伙同原审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29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伙同白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白金章上诉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江书审 判 员  杨彩芳助理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