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春雨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春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锦郑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2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雨,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娇娇,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马春雨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锦郑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李伟,系该项目经理部协调部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利娟,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春雨为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锦郑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侵权责任纠纷,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春雨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娇娇,被上诉人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单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因铺设管道穿越马春雨的苹果园,系临时使用土地。马春雨称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强行施工,并未按(2014)郑政文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马春雨的果树进行补偿,补偿费数额少。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则称补偿方案是由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结合中牟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的,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将用地补偿款给付中牟县人民政府后,中牟县职能部门将土地补偿款给付马春雨,并且补偿款已由马春雨领取。因双方对临时使用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用于分配的补偿费数额存在争议,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马春雨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3元不予收取。原审裁定宣判后,马春雨不服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因双方对临时使用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用于分配的补偿数额存在争议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中石油管道局项目部因铺设管道穿其苹果树地,对其苹果树所在的土地进行临时使用,其与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对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临时使用该土地无任何争议即双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2、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将其处在盛果期的苹果树115颗毁坏,该115棵苹果树是其私有财产,该115棵苹果树的补偿款是对其附属物的补偿,不存在和其他任何人进行分配的问题,更不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3、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在2015年春季开始在其苹果树地里施工,(2014)郑政文142号文件在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盛果期苹果树的补偿标准为550元/棵。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应当按上述文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但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未按上述文件进行补偿。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在本案中,其与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对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临时使用其苹果树所在的土地无任何争议即双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其所诉的是附属物补偿款的问题,不存在和其他任何人进行分配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土地补偿费的问题,更不存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马春雨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中不存在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进行复耕。该案中其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将其苹果树地大坑推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审理中,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也明确表示同意将坑推平、恢复原状,但原审法院对其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置可否,不进行处理。综上所述,其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对其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将其苹果树地大坑推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进行处理,故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裁定书是错误的。综上,其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被上诉人中石油管道局项目经理部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上诉人马春雨于本案中所主张少分苹果树补偿款问题,其实质系前述规定的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其与被上诉人中石油管理局项目经理部之本案纠纷应归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原审法院依该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因双方对临时使用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用于分配的补偿费数额存在争议,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从而驳回上诉人马春雨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马春雨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李剑锋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候李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