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云兰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3233号罪犯李云兰,女,53岁(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6年8月4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0月26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32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11月28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38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8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3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云兰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云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李云兰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云兰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云兰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云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