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庆与汪忠春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汪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82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汪忠春,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证码342524197301024613。申请执行人李庆与被执行人汪忠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1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