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银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514号被执行人罗银勇。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罗银勇的银行存款45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