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成孝,王成波等与王宗平,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王成孝,王成波,王成毅,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王宗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3099号原告王成军,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原告王成孝,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王成波,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王成毅,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立太(系特别授权)、程礼元,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清泉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6123-3。法定代表人曹启志,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祖山(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次良,男。被告王宗平,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原告王成军、王成孝、王成波、王成毅与被告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王宗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秀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军、王成孝、王成波及其王成军、王成孝、王成波、王成毅的委托代理人程礼元,被告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祖山、陈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军、王成孝、王成波、王成毅诉称,四原告是兄弟姐妹关系,属于巫山县骡坪镇某村某社村民小组村民。2013年8月,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为进行建设需要,对某村某社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包括四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四原告是2015年6月份通过村干部才得知,同时向村干部声明征收补偿事宜没有委托任何人处理,由四原告本人亲自处理。2015年7月30日,被告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在未通知四原告也未征得四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就四原告所有的房屋与被告王宗平签订了《巫山工业园楚阳特色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统建住房安置协议书》。四原告得知《协议》签订的事实后追问王宗平,王宗平对未经授权代为签订《协议》的事实予以了承认,并写下《承诺书》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王宗平在未经四原告同意且授权的情况下与骡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统建房安置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且严重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1.请求确认被告巫山县骡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宗平代四原告签订的《巫山工业园楚阳特色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统建住房安置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协议《巫山工业园楚阳特色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统建住房安置协议书》系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军、王成孝、王成波、王成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