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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陈某甲,学生。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城镇居民。被告丛某,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的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