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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南宁宝双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宝双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461号原告:南宁宝双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安路15号A4栋23、24、27、28号铺面。法定代表人:滕建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覃健,男,1979年6月5日出生,南宁宝双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河堤路覃谢屋141号。被告: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百育镇七联村那立屯东北面32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苏俊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宝双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田阳至恒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及利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宝双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5元(原告已预交2159元,减半收取1079.5元,另107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由原告南宁宝双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龙维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蓝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