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510号原告彭×,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被告梁×,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即丰台区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梁×向法院提供了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梁×自2007年9月1至今一直在丰台区星河苑×室居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现被告已在丰台区星河苑×室居住八年以上,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梁×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