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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刑初字第00658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8日被抓获,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二四二医院监管病区。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辽宁省新民市与被害人谭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后,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够免试办理驾驶证为由分五次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4000元。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辽宁省新民市与被害人谭某某通过微信相识,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是沈阳市交警支队队长,能够免试办理驾驶证,被害人谭某某信以为真,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梁山支行柜台转账的形式先后三次给被告人杨某某汇款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谭某某又让自己的女儿以储蓄卡直接转账的形式先后两次给被告人杨某某汇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4000元。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谭某某陈述,证人邓某某、王某甲、杨某、王某乙证言,身份信息,收款收据,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的供述。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能够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新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前罪先行羁押10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张红明人民陪审员  毛劲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