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与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号A座501室。法定代表人:王姿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B-7号。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长洪,辽宁成功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与(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健晖君悦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晓霞审 判 员 唐 卫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