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旌喜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旌喜,罗旌显,罗旌柳,黄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65-1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罗旌喜,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旌显,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旌柳,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惠莲,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旌喜、罗旌显、罗旌柳、黄惠莲与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641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旌喜、罗旌显、罗旌柳、黄惠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30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3040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