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徐某、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余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7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立 茹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