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占军与芦桂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军,芦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884-1号申请执行人吴占军,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芦桂梅,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187号吴占军与芦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芦桂梅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芦桂梅现去向不明,其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芦桂梅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