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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诉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封士兵与张德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士兵,张德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131号申请人封士兵,男,1977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居民,住灌云县伊山镇盐河路*号。被申请人张德前,农民。申请人封士兵与被申请人张德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德前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德前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二、查封申请人封士兵所有的苏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萍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131-1号申请人封士兵,男,1977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08063613,汉族,居民,住灌云县伊山镇盐河路9号。被申请人张德前,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12265413,汉族,农民,住灌云县龙苴镇环城西路94号。申请人封士兵与被申请人张德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德前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G×××××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在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封士兵又于2015年12月2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前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顾兴智撤销诉前保全。二、预交保全费62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赵海萍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