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破(预)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破(预)字第7-1号申请人: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辉埠建材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东明,职务:执行董事。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于1994年8月2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金6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0年5月12日至2030年5月12日,经营范围为碳酸钙系列产品制造、销售;建筑材料、石灰石销售。截至2015年9月30日,申请人资产总额为6055.47万元,负债总额为10035.23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申请人认为进行破产重整,能够发挥企业技术和市场优势,提高债务偿还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院认为:申请人系在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册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现有证据反映,申请人已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了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雪峰碳酸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造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