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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借款11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3日归还。现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拒不清偿。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军华人民陪审员  王德堂人民陪审员  蔡胜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