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恢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燕与北海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北海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恢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周燕。被执行人北海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楼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标的:本金847500元】,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北海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北海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北海市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2015年的债权收入中的847500元,在扣除本次执行费10875元后,余款836625元本院已依法退给申请执行人周燕,本次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126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