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俊邑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天寿,邹建英,刘建,沈山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81号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法定代表人刘天寿。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11社。法定代表人沈山洲。被申请人重庆俊邑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12社。法定代表人刘建。被申请人刘天寿,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邹建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5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刘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31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沈山洲,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3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建化工有限的公司、重庆市潼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俊邑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天寿、邹建英、刘建、沈山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沈山洲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房屋,渝ASY5**、渝AGY5**、渝B385**号小型轿车三辆,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天建化工有限的公司名下渝AJE0**、渝ATS6**号小型轿车两辆,查封被申请人邹建英名下渝AEM3**、渝BCM7**号小型轿车两辆,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号房屋。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山洲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沈山洲名下渝ASY5**、渝AGY5**、渝B385**号小型轿车三辆。三、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渝AJE0**、渝ATS6**号小型轿车两辆。四、查封被申请人邹建英名下渝AEM3**、渝BCM7**号小型轿车两辆。五、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