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张雪、张继、营口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张雪,张继,营口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负责人任建民,该行行长。被告张雪,女。被告张继,男。被告营口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告张雪、张继、营口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撤诉。审判员 罗惠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