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马XX诉田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田XX,宋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马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X,系辽宁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XX,男,汉族。被告宋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田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