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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马XX诉田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田XX,宋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马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X,系辽宁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XX,男,汉族。被告宋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田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