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2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5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20、1521号原告:吴明海,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FORANGRNGORYSTEPHEN。本院受理原告吴明海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明海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25元,共50元,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