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志强与被告深圳市中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赖华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强******,深圳市中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赖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192号原告谭志强******。被告深圳市中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赖华刚,董事长。被告赖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强与被告深圳市中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赖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志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强撤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谭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