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波诉被告郭华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波,郭华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汪波,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汪舒,平舆县人,系汪波母亲。委托代理人杜谦,平舆县人,系汪波父亲。被告郭华静,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波诉被告郭华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波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汪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麻 腾审 判 员 梁 铀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