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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波诉被告郭华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波,郭华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汪波,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汪舒,平舆县人,系汪波母亲。委托代理人杜谦,平舆县人,系汪波父亲。被告郭华静,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波诉被告郭华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波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汪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麻 腾审 判 员  梁 铀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