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宏宇与石顺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宇,石顺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孙宏宇,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常琴,蚌埠市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顺昌,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宇与被告石顺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宇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宏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孙宏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