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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宏宇与石顺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宇,石顺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孙宏宇,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常琴,蚌埠市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顺昌,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宇与被告石顺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宇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宏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孙宏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