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苏雪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苏雪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690号原告XX,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沟乡南头村123号。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09103326。被告苏雪峰,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525198208263375。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苏雪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苏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