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侯某某,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巴民一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侯某某男“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6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