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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雨豪与被申请南京制泵集团电机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豪,南京制泵集团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938号申请人陈雨豪,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生。被申请人南京制泵集团电机厂,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腾飞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学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陈雨豪负担。审 判 员 薛俊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