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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章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章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449号罪犯徐章文,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4473元(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章文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2月因违反“三户小组”职责劝阻不力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成绩在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5月因担任号长且能认真履职共奖2分。2013、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共获达标分24分。2015年10月29日缴纳民事赔偿款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章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至2031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