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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民岐与被执行人阮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岐,阮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984号申请执行人王民岐,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学习巷**号,身份证号6542021974********。被执行人阮秀兰,女,193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八兴滩***号,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学习巷**号,身份证号6101121935********。申请执行人王民岐与被执行人阮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2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秀兰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301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9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文静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17日地点:本院执行二庭合议人员:刘文皓李旭旭王谦汇报人:王谦记录人:薛文静王:申请执行人王民岐,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学习巷14号,身份证号654202197410062213。被执行人阮秀兰,女,193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八兴滩137号,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学习巷12号,身份证号610112193506054021。申请执行人王民岐与被执行人阮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2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阮秀兰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301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拟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9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同意。李:同意。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9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