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六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钦诉被告郭建设、石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钦,郭建设,石利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348号原告刘建钦,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被告郭建设,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被告石利宏,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钦诉被告郭建设、石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钦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