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瑜与谢良成、毛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瑜,谢良成,毛健,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5053号原告高瑜。委托代理人刘川江,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秀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良成。被告毛健。委托代理人徐隆才,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谢良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瑜与被告谢良成、毛健及第三人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