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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荣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许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许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02-1号原告吴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王X,副总经理。被告许XX。本院在原告吴XX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云人民陪审员  冯桂有人民陪审员  田路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可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