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荣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许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许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02-1号原告吴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王X,副总经理。被告许XX。本院在原告吴XX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许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云人民陪审员 冯桂有人民陪审员 田路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可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