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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香宝、马景荣与李俊春、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香宝,马景荣,李俊春,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马香宝,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马景荣,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俊春,男,50岁,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原告马香宝、马景荣诉被告李俊春、山东京奥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俊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证据不足为由想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香宝、马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