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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廖润荣与张富钦、厦门永富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润荣,张富钦,厦门永富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410-1号申请执行人廖润荣,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富钦,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厦门永富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19号之九,组织机构代码67826601-3。申请执行人廖润荣与被执行人张富钦、厦门永富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廖润荣债权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志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