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徐菲与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菲,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177号申请执行人徐菲,男,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于忠,江苏滨海现代农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青松,男,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徐菲与被执行人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滩民初字第042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青松于2015年11月28日履行了3万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协议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青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申请人表示对相关财产暂不采取强制措施,同意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提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桐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