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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永兴与刁永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兴,刁永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兴,男,生于1952年5月,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刁永培,男,生于1974年11月,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王文兴与刁永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刁永培银行存款32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刁永培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欧阳志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