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立山与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山,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86号原告张立山,男,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店子乡卜草田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余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山与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立山负担。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