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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新生、杜啊阑、李安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新生,杜啊阑,李安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60-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超华,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新生,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杜啊阑,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李安冬,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新生、杜啊阑、李安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7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新生、杜啊阑、李安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21部营运客车。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超华到庭表示因被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