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振永与被上诉人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炜松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永,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炜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永。委托代理人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2层附116号。法定代表人梁颜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炜松。上诉人周振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炜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振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晓奇审 判 员 张林利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