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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振永与被上诉人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炜松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永,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炜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永。委托代理人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2层附116号。法定代表人梁颜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炜松。上诉人周振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梁炜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振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晓奇审 判 员  张林利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