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赞与杨淑玲、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赞,杨淑玲,杨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高赞,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杨淑玲,女,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杨晓龙,男,1988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高赞与杨淑玲、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康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