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叶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叶俊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镇东亚角洞水库。法定代表人:黄咏东。委托代理人:梁振耀、周淑婷,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叶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许锦环人民陪审员 林耿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浩聪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