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沃灵燕与舟山市普陀海马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灵燕,舟山市普陀海马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189-1号申请执行人沃灵燕。委托代理人李超、毛海宇,舟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海马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刘军娜。申请执行人沃灵燕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海马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普劳仲案字(2015)第36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沃灵燕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37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海马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下处房产(被另案债权人设置抵押,正在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目前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另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清法审判员 江 涛审判员 顾健龙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