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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安新全、安章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安新全,安章妮,安长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住址河南省生焦作市武陟县和平路93号负责人牛立新,行长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宋国忠、孙卫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安新全,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章妮,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长征,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被告安新全、安章妮、安长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搜索“”